電池認證怎么辦理
電池中含有鉛,鎘,汞,酸,堿等污染物質,當其任意丟棄在環境中,會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產生嚴重的危害。因此,電池中有害物質的限制,廢舊電池回收處理和再生利用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電池和蓄電池(電池)所含有害物質限制指令已被歐盟(EC)立法。關于產品包括含鎘和汞的電池和蓄電池的電氣與電子設備制作商,該指令將發揮功效。該指令為這些資料的運用設立了嚴厲限制,要求電池或包裝上有必要印有收回使用標志,歐盟推出的與電池和蓄電池有關的指令2006/66/EC,規定了電池生產商的責任,回收細節,回收率,電池標示圖案的規范還有限制物質鉛,鎘,汞含量要求及相關的豁免。
其限制物質要求如下:
1.禁止汞含量超過0.0005%及鎘含量超過0.002%的電池和蓄電池出售。
2.含汞2%以下的紐扣電池可以豁免。
3.電池鎘含量不超過0.002%的要求不適用于緊急用燈和報警系統。
電池收回標識與有害物質標識要求:
1、一切電池、蓄電池和鈕扣電池應帶有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假如電池中汞(Hg)含量超越0.0005%(5ppm),或許鎘(Cd)含量超越0.002%(20ppm),或許鉛(Pb)含量超越0.004%(40ppm),則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下應附加超越限量的那種金屬的化學符號,而且化學符號所占的面積至少為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的四分之一。
2、假如電池或蓄電池含有超越一種以上的上述金屬,則需要別離附加相應的化學符號。例如,一種電池含有超越0.004%的鉛(Pb)和超越0.0005%的汞(Hg),則應該附加Pb和Hg兩種符號。
3、符號應掩蓋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大一側面積的3%,但不得大于5cmx5cm;假如電池為圓柱型,則符號應掩蓋電池或蓄電池表面面積的1.5%,而且不大于5cmx 5cm;假如因面積所限,符號的尺度可能小于0.5cmx 0.5cm,則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自身無需標示,但包裝上應印刷面積不小于1cm x 1cm的相關符號;符號應清晰可見、無法擦除。
4、收回及再使用 依據指令規則,分銷商有職責向消費者收回運用后的電池,并向消費者奉告這項職責。到2012年,歐盟成員國的低收回率應到達25%,2016年到達45%。循環再造率方面,鉛酸電池及蓄電池以均勻分量計為65%,鎳鎘電池為75%,其他電池為50%。
所有電池,蓄電池,電池包必須帶有“分開收集”的標簽,除了歐盟,美國,中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均出臺了本國的電池法案。我們可以提供包含歐盟在內的其它國家的電池限用物質的測試服務,并按照指令的要求對電池標簽檢測其是否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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