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產品怎么辦理歐盟有哪些法規
歐盟成員國為了保證其境內的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在設計與施工上不對人、家畜(禽)、財產的安全構成威脅,同時為維護普遍的福利所遵循的其他基本要求;同時不僅關系到建筑物的安全,而且關系到健康、使用壽命、節約能源、環境保護、經濟因素和其他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因素。
CPR(RETULATION (EU) No 305/2011–CPR)是2011年3月9日歐盟頒布了新的建筑產品法規,取代了舊的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 - CPD),并通告CPR于2013年7月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建材CPR認證也是歐盟的統一性能評價方法,為了確保建材材料性能的安全可靠,新的法規對建筑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程序要求及技術語言將更精準,更透明,更嚴謹。新的法規保留了CPD的核心因素,同時也避免了各地法規的差異,避免了測試及認證的復雜和費時。
建筑產品的定義:
“建筑產品”是指任何以永久性方式包括在建筑工程內的任何產品,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
建筑產品舉例:鋼結構,火災探測和火警系統、建筑五金件、瓷磚、建筑用玻璃纖維、地板、衛生潔具……
CPR對建筑產品的要求:
產品必須適用于符合其預定用途的建筑工程(整個工程和工程的各獨立部分),同時要考慮到經濟性,就此而論,工程必須在遵守包含以下基本要求的法規條件下滿足這些要求。在正常維護的情況下,這些要求必須在經濟合理的使用壽命內得到滿足。本要求通常涉及可預期的行動。
機械阻力及穩定性(Mechanical resistance and stability)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使其在施工和使用過程中可能承受的載荷不會導致下列事故的發生:
●工程整體或部分倒塌;
●變形嚴重到不允許的程度;
●承載結構嚴重變形,引起工程其他部分或裝置或安裝的設備遭到損壞;
●事故造成的損壞與初衷不相稱。
防火安全(Safety in case on fire)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在突發火災時:
●使結構承載能力維持一段特定的時間;
●使工程范圍內火、煙的產生與蔓延受到限制;
●使火勢向臨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受到限制;
●使人員能逃離該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得到營救;
●使救援人員的安全得到考慮。
衛生、健康與環境(Hygiene,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保證其不對工程范圍內的人員或鄰里的衛生和健康構成威脅,尤其不能發生下列情況:
●釋放有毒氣體;
●空氣中出現有害微粒或氣體;
●釋放有害輻射;
●對土壤或水造成污染和毒化;
●對廢水、煙、廢物或廢液清除不當;
●工程各部分或其內表面出現潮濕。
使用安全(Safety and accessibility in use)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不得造成操作或使用過程中出現諸如滑移、跌落、碰撞、燒傷、觸電、爆炸受傷等不能接受的事故危險。
節能及保溫(Energy economy and heat retention)
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及人員情況,建筑工程及其供暖、制冷、通風裝置必須在設計和施工上保證使用盡可能少的所需能量。
噪音防護(Protection against noise)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使工程范圍內的人員及附近居民能覺察出來的噪音控制在低水平,使他們的健康不受威脅并能讓他們在令人滿意的環境中睡眠、休息及工作。
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Sustainable use of natural resources)
對于自然資源的利用更合理,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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